存货(仓单)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相关协议及各方权责利又因业务操作模式不同、风控管理要求不一而不完全一样。法律问题不仅体现在法务人员和律师的几个协议中,更关系到从模式创新、产品设计、流程制定、日常操作等业务开展全流程。
本文结合微分格多年从事存货(仓单)业务的实际运营经验,从具体模式和实际场景角度切入,阐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如何避免发生法律风险,如何将法律要求贯彻到点点滴滴。
(1)存货(仓单)业务相关法律规定汇编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涉及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同时还涉及金融监督管理类法律和法规,供应链管理类法律和法规,保险类法律和法规等。
(2)参与主体包括:质权人、出质人、保管方、监管方、运营方、兜底方、技术方等多主体。同时涉及到出借人、借款人、存货人、货权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优先受偿人等主体。
(3)相关协议包括:平台操作协议、授信协议、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合同、质押监管协议、增信类协议(担保/代偿/回购/调剂销售/处置/安慰函…)、供应链类协议(买卖合同、仓储合同、仓库租赁合同、委托保管合同…)、保险合同等。
(一)供应链管理公司以贸易方式(自营/托盘)采购货物,存储在仓库,收到下游销售订单后销售出库。在货物存储期间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货物安全、单(账)货一致,货主/存货人有加强对货物管理能力的需求,在技术能力方面需要具备存货管理系统、物联网监管系统、仓库物联网改造的综合管理能力。
此模式不涉及融资类法律关系,主要在供应链类协议(买卖合同、仓储合同)框架下开展业务。
(二)金融企业的商贸子公司以贸易方式开展代采、代销业务,作为集团/总公司金融业务重要风控手段之一的存货管理能力是此类公司着力打造的核心能力。在技术能力方面需要具备存货管理系统、物联网监管系统、仓库物联网改造的综合管理能力。
此模式涉及的融资类法律关系一般由集团/总公司金融板块企业直接操作,商贸子公司主要在供应链类协议(买卖合同、仓储合同)框架下开展业务。
(三)银行开展的保兑仓融资业务/订单融资(非质押)业务,银行以核心企业的发货/退款承诺为风险防控的主要手段,同时也并未放松对融资货物的管理,不对货物进行质押,委托第三方企业对货物进行监管。在技术能力方面需要具备存货管理系统、物联网监管系统、仓库物联网改造的综合管理能力。
此模式主要涉及融资类协议(业务操作协议、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仓储监管协议和兜底协议)。
银行开展的以存货为标的物的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将动产质押担保作为金融业务主要的风险管理手段。在技术能力方面需要具备融资应用系统、存货管理系统、物联网监管系统、仓库物联网改造的综合管理能力。
此模式主要涉及融资类协议(业务操作协议、授信协议、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协议、仓储监管协议和兜底协议)。
此模式与存货管理模式中的银行开展的保兑仓融资业务/订单融资业务根本不同之处在于是否对存货设置质权,是否签署了质押担保协议。
银行开展的以仓单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模式,是目前银行采用的最为广泛的业务模式,多以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智能分析等技术加持的电子仓单产品全流程线上化开展,具体需具备融资应用系统、仓单管理系统、物联网监管系统、仓库物联网改造能力。
此模式主要涉及融资类协议(平台操作协议、授信协议、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协议、仓储监管协议和兜底协议)。
指银行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模式下以货物管理为核心风险防控手段的基础上加入了供应链交易阶段的管控,主要应用产品为订单融资(质押)、预付款融资、厂商银融资、未来货权融资等。在技术能力要求上除了需具备融资应用系统、存货/仓单管理系统、物联网监管系统、仓库物联网改造能力外,还需要搭建/对接供应链交易系统、ERP、供应链产融平台等管理交易过程的线上化系统/平台。
在讨论具体法律关系、有关规定法律协议、产品模式、操作流程前,需要对业务模式进行分类,再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分析。
在众多参与主体和涉及多种法律协议的客观情况下,以业务普遍和法律关系复杂的电子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为例可以梳理为以下几点:
参与主体为银行和融资人,主要约定银行对融资人授信的条件要求、产品模式、融资成本、融资期限、增信措施、风控措施等。一般为银行制式版本,融资人谈判空间很小。
参与主体为出借人(银行)和借款人(融资人),主要约定单笔借款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为该笔融资业务的主合同。一般为银行制式版本,融资人谈判空间很小。
参与主体为质权人(银行)和出质人(货权人),主要约定融资人的每笔借款合同关联以出质人自有货物对应仓单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合同,为该笔融资业务的从合同。
(一)三方协议,参与主体为质权人(银行)、出质人(货权人)和监管方(仓库/监管公司),主要约定各参与主体对质押标的的责权利、业务流程等内容,核心内容是监管方的监管责任(保管+监管)既承担保管责任又需承担监管责任。保管责任主要承担原物返还或照价赔偿责任,监管责任主要承担异常预警和通知责任,是仓单质押业务最重要的操作指引类协议;
(二)四方协议,参与主体为质权人(银行)、出质人(货权人)、保管方(仓库)和监管方(监管公司),与三方协议的区别为将三方协议中的监管责任(保管+监管)拆分为保管责任(原物返还)和监管责任(通知),分别由保管方和监管方承担,是仓单质押业务最重要的操作指引类协议。监管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是此协议最核心的内容,2012年的“钢贸危机”体现在质押监管层面主要是因为质权人(银行)和监管方(监管公司)对监管责任的认定不一致、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最后导致国资委在2013年要求物流类央企不允许开展质押融资监管类业务;
参与主体为银行、融资人(经销商)、平台公司(运营公司、监管公司)和核心企业,主要约定四方在业务运营整体上的各方权责利,尤其是约定平台公司数据交换、交易真实性核查、资料审核、货物监管、风险预警、价格监控的责任,和核心企业推荐客户、增信措施的责任。
参与主体为银行和增信方(核心企业、平台公司、担保公司等),增信措施主要有担保/代偿/回购/委托销售/调剂销售/处置/安慰函…
参与主体为技术采购商(银行、核心企业、平台公司、监管公司)和技术服务商,主要约定技术服务商的义务,包括搭建/提供仓单平台、平台运营规则制定、平台技术运维、智能风控、预警工单等。
(1)我国现行仓单法律并不完善,面对仓单发展面临的困境,需要以顶层设计的高度,“亡羊补牢”式地加强仓单立法规制,已经刻不容缓。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在对市场和行业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仓单示范法》等最新的国际立法示范和其他几个国家先进的仓单立法理念和技术,尽快对《民法典》相关仓单条文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或者尽快制定并实施专门的《仓单法》。
(2)金融机构处置质押仓单项下货物面临风险。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尽管立法支持当事人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发生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进行约定,但是实务中借款人、出质人严重不履约情形下,由于担保物权人受限于流质条款,并非担保物当然的直接所有权人,因其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所谓的拍卖、变卖是很难自行完成的。另一方面,竞买人或者买受人在没有原担保物所有权人的同意、配合及参与下,通常对担保物权人自行拍卖、变卖的担保物的权属、价格、税票以及交付等主要环节存在着重重顾虑。
下面以国内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顶级规模、产品模式创新的某国有大型银行推出的区块链电子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为例,简要介绍其在法务实操中最具操作指导性的《仓储监管协议(四方)》主要内容。
(1)甲方-质权人(银行),享有数字仓单质权,依法处置权,优先受偿权,保险受益权,货物定价权,贷后检查,查验货物、仓单、货权、质量相关的单据等权利。
(2)乙方-出质人(融资人),享有货物所有权,仓单所有权,还款后提货权等权利;承担数字仓单出质,承担货物权属、质量、数量并提供有关的资料,跌价后的换货、补货、补保证金,支付仓储费、监管费、银行费用、技术服务费、处置费用、质检费的义务。
(3)丙方-仓储监管方,享有收取仓储费、监管费,货物占有,留置权,数字仓单开具等权利;承担货物保管,货权资料审核,保证数字仓单唯一、真实、合法、有效,按银行要求配合监管,协助银行处置货物,风险事件通知其他三方等义务。
(4)丁方-技术提供方,享有收取技术服务费等权利;承担提供平台、制定平台规则规定、平台运维,协助银行处置货物,指导价格发布,跌价通知等义务。